河南东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安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安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绿城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陟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覃怀大道东侧产业新城商业中心(展览展示厅)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原审被告: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京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原审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彭新。
第三人:河南东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南东明路江山大厦14层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官亭。
上诉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陟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东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3民初4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下的二级案由,在该案由下包括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分包、监理、装饰装修等九项三级案由,本案属于与之并列的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应当由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3民初446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具有施工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河南省,因此,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