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389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东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的存款2730.6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