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科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38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科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东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科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6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