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340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兴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史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鞠久龙,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南通市兴顺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4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市兴顺电气有限公司款项55万元,分期履行:2020年9月底前给付5万元;2020年10月底前给付10万元;2020年11月底前给付10万元;2020年12月底前给付10万元;2021年1月底前给付10万元;2021年2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二、如果被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南通市兴顺电气有限公司有权以55万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总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4485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保全保险费1520元,合计9275元,由原告南通市兴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市兴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29275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兴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兴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21执3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