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8166号
原告:南通市达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中能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南通市达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达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达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