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宇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凯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凯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安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83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双方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83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粘铭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