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4536号
原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2141491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大街东路三新村3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爱,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山,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395933260,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石集乡工业集中区水泥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康辉,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该公司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东,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颖
书 记 员 谢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