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赢创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执保1340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永宁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余成军
被保全人:宿州市赢创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45号,机构代码:91341302713924019M。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宿州市赢创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宿州市赢创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祁县镇财政分局的补偿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5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宿州市赢创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祁县镇财政分局的补偿款2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西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