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255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85XL。
法定代表人:张军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国。
被告: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7191252M。
法定代表人:余承阳。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内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南洋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202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