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2928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余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成军,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余承阳,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杜文茹,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成军、***、余承阳、杜文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成军、***、余承阳、杜文茹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苏昂内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成军、***、余承阳、杜文茹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曹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