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唐三每,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
被执行人:***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
申请执行人唐三每与被执行人***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湘050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