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2576号
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9101674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鑫辉煌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49876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鑫辉煌环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辉煌环卫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91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辉煌环卫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9155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729155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辉煌环卫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 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