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6167号
原告:长沙大中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376号融科·三万英尺l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黄爱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舜皇大道君悦龙庭1栋301、302、303。
法定代表人:高国元。
原告长沙大中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大中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大中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大中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长沙大中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香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