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锦洪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7219号之一
原告: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舜皇大道君悦龙庭1栋301.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7947214580。
法定代表人:高国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政,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锦洪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98586225P。
法定代表人:李三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0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吴爱民,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李三妹,女,196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吴国华,男,1990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周健,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锦洪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吴爱民、李三妹、吴国华、第三人周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锦洪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吴爱民、李三妹、吴国华、第三人周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8元,减半收取3629元,由原告湖南科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明
审 判 员  胡增辉
审 判 员  黄 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周忆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