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执1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连,女。
被执行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连与被执行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8月23日责令被执行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连办理位于桂阳县鹿峰街道原桂阳县氮肥厂大门右旁被拆煤厂位置申请执行人***、**连自建一楼门面及住房三层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办证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被执行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本院通知书后,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申报材料,积极协助办理,但该办证行为必须按办证程序、办证流程办理,且需要调整规划、改变土地性质。鉴于被执行人已积极履行义务,只是办证过程需相关职能部门的依规办理才能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申请执行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