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
被执行人:郴州市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郴州市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现为利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国争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