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旦(中国)有限公司

震旦(中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催4号
申请人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审霞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袁蕙华,董事长。
申请人震旦(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5849584,出票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1万元,汇票申请人为震旦(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震旦(中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交通银行上海交银大厦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震旦(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震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俞菡茝
人民陪审员  陈 跃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宏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