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旦(中国)有限公司

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7515号
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震旦(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震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