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旦(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震旦(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上诉人***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某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9月27日,***进**(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任物流事业部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一份期限自2011年9月27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1日,**(中国)有限公司发出震物通(人)字第001号《通知》,内容为:“受文者:各部门主管、同仁主旨:物流仓储同仁实行综合工时规定说明:一、基于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予企业实行综合工时的批复及物流仓储待遇办法的制定,特对于物流仓储同仁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二、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请全体同仁予以遵行。”2013年3月14日,**(中国)有限公司发出震物通(人)字第002号《通知》,内容为:“一、自2013年3月15日起,对于下列同仁的工作安排如下:1、名单:……***……***、张某某、***、***……;2、工作时间:8:00-17:00;3、工作地点:逆物流(励学路XXX号,电话XXXXXXXX);4、工作内容:清理、清洁逆物流的各类商品,每天上、下班打卡,并书面签到。二、本规定自2013年3月15日起生效,请上述人员予以遵行。”2013年3月28日,**(中国)有限公司向***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单》,内容为:“因应华东物流部现场实际工作需求,你本人安排调整如下:1、稽查大、小物流码头乱扔垃圾行为;2、督导各作业车队完成所在区域保洁;以上事项特此通知,即日生效。”2013年3月29日,**(中国)有限公司向***发出《即时改正单》,内容为:“1、该员工2013年3月11日擅闯**国际大楼主管会议现场,寻衅滋事,扰乱会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2、该员拒绝服从公司对工作内容的安排,消极怠工,对日常仓储作业造成严重影响。记过二次。”2013年4月1日,**(中国)有限公司向***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单》,内容为:“应华东物流部临时工作需要,今日临时去逆物流协助工作。4月2日返回申霞路XXX号报到。”当日,**(中国)有限公司向***发出《即时改正单》,内容为:“该员拒绝服从公司对他的工作内容安排,消极怠工,经多次劝说沟通均无改善。2、4月1日该员未经许可,撤离工作岗位,此行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到公司日常作业。直属主管建议:1、3月29日已累计记过2次。2、本次建议记过1次,年度内累计记过3次,建议开除。记过1次。”同日,**(中国)有限公司向***发出《物流事业部令》,内容为:“一、公布物流事业部***、***、***三员以下行为,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同仁奖惩办法第二条规定,予以开除:1、拒绝服从公司对他的工作内容安排,消极怠工,经多次劝说沟通均无改善。2、4月1日该员未经许可,撤离工作岗位,此行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二、本人事令自即日生效。”。
2013年4月9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工资的请求。2013年6月9日,该会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215号裁决书作出**(中国)有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124元、2012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82.90元,***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0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总部幕僚-物流岗位工作。2013年4月1日,**(中国)有限公司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规定对其予以开除。现起诉要求判决**(中国)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24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中国)有限公司《同仁奖惩办法》“作业流程与运用”规定,年度内申诫三次等同记过1次,记过三次即予开除。
原审法院又查明,2012年11月前***本薪1,918元、地区加给192元及加班工资;之后,***本薪2,018元、地区加给202元及加班工资。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第一、经审批,**(中国)有限公司物流装卸工、仓管人员、配送人员岗位在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属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中国)有限公司就变更工时制事宜与***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3月11日,***来到**国际大楼主管会议现场,但**(中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寻衅滋事,扰乱会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第二、**(中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消极怠工的情况。第三、2013年3月14日,***某某至逆物流。2013年3月29日,**(中国)有限公司通知***安排***管理卫生保洁工作,4月1日再通知去逆物流工作的一系列的安排缺乏合理的解释,但***在厂区内拉横幅的行为确有不妥。综上,**(中国)有限公司以***三次记过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国)有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故**(中国)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双方关于**(中国)有限公司应支付***2012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82.90元,均无异议,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550元;二、**(中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2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782.9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应当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偿金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计算基数。上诉人诉称将加班工资也作为计算基数依据并不充分,对此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斌
代理审判员孙晔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蔡晓俊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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