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5988号
原告:北安华电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2202721。
法定代表人:蒋三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钰,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安华电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5373F。
法定代表人:王树亮。
原告北安华电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安华电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华电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华电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