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3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住湖北省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响,男,住湖北省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蕾,女,住湖北省随县。
上述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安华电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纪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欣盛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响、雷蕾、北安华电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欣盛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5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雷响、雷蕾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仲侠
审判员***
审判员张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秦伟
书记员栾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