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1121号
原告:烟台德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山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0779939793。
法定代表人:宋春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羿,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家,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054989360Y。
法定代表人:孙承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龙,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德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海宁
人民陪审员 宋庆波
人民陪审员 田 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