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六沿民初字第1431号
原告南京东淳楼宇美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溪镇银林路5号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邵明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保顺,男。
被告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新城居委会王东组。
法定代表人钱贵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震宁,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双恒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平顶山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胜贵,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南京东淳楼宇美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称东淳装饰公司)与被告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称利泰建筑公司)、南京双恒轩投资有限公司(统称双恒轩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淳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明坤及其诉讼代理人魏保顺、被告利泰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震宁、被告双恒轩投资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学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淳装饰公司辩称:原告与利泰建筑公司于2010年10月5日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按每平方米95元为被告刷涂中山社区办公楼外墙漆工程。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月20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进场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腻子层工程,之后原告按正常施工工序如期完成了外墙漆工程。被告除前几次正常支付工程款外,便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并拒绝竣工验收和签收工程决算书。迄今,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333190元,故起诉要求:①利泰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3190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②双恒轩投资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被告利泰建筑公司诉称:⑴原告的施工尚未结束,不符合支付工程的条件;⑵对已经施工完的部分工程,也不符合原告的质量承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可以不支付工程款。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双恒轩投资公司辩称:双恒轩综合楼自2009年12月20日开工,应于2010年12月20日竣工,但一直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为减少损失,在没有办法情况下我公司与施工单位协商,于2011年春节后装修。因为外墙有起皮等严重质量问题,利泰建筑公司承诺于2011年11月20日全部完成,但至今未予施工,因此我公司要处罚违约金30万元。迄今为止,我公司已超付工程款207万元,不存在拖欠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利泰建筑公司与被告东淳装饰公司于2010年10月5日签订一份(金属氟碳漆)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由东淳装饰公司在利泰建筑公司总承包下完成中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外墙氟碳漆工程,实行包工包料,价款为每方米95元,东淳装饰公司在接到利泰建筑公司的书面通知后立即进场施工,40个工作日内腻子层必须全部结束,以确保利泰建筑公司的脚手架拆除。双方还对工程量、材料选用、施工操作及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月20日,东淳装饰公司依照通知进场施工(外墙(水泥)粉刷工程自同月11日开始),施工持续至次年8月初,其施工面积共计8000平方米。期间,利泰建筑公司曾就东淳装饰公司的参与施工人员不足、完工日期一拖再拖、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等事项多次书面发函或开会交涉,东淳装饰公司亦多次作出相应承诺和保证,但迄今双方尚未正式交付工程并完成验收工作。截止2012年1月12日,东淳装饰公司仍书面承诺修理开裂起皮的墙面,以达到验收要求。此间,利泰建筑公司向东淳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466500元。
另查明,东淳装饰公司不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其持有南京市市容清洗协会颁发的建筑物清洗企业资质证书。该公司在与利泰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前,即2010年8月26日提交的施工方案中,注明工期为61个工作日或晴天日(不受甲方、天气等影响的前提下);其中附带的保修承诺书中,保证外墙涂装质量达到优良标准,涂层在十年内不起皮、不开裂、不粉化、颜色不发花、不变色,如果发生上述质量情况,保证无偿维修。
又查明,利泰建筑公司系中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的承建商,该办公楼工程于2009年12月20日开工,预计于2011年3月交付使用。2011年秋季,承租办公楼的宾馆、会所等部分商户开业。2012年8月30日,中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的建设方即双恒轩公司与利泰建筑公司协商确定,将外墙氟碳漆全部铲除重做,重做费用由利泰建筑公司承担,扣除利泰建筑公司工程款30万元,作为延期竣工违约金。
在相关案件诉讼中,根据利泰建筑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东淳装饰公司的施工质量进行鉴定,该鉴定采用抽样方式即选取一层、四层、七层和十二层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选定楼层外墙墙面金属氟碳漆普遍存在开裂、起皮现象,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检查区域未发现漏涂、透底和反锈质量问题。针对氟碳漆表面开裂起皮脱落、腻子层开裂氟碳漆开裂起皮和填充墙处基层开裂进而氟碳漆开裂起皮三类质量问题,分析的对应原因是:①金属氟碳漆粘接力不足导致氟碳漆开裂,甚至脱落,其由氟碳漆施工不当引起;②腻子与基层收缩不一致,导致腻子层及氟碳漆开裂、起皮,其由氟碳漆施工不当引起;③填充墙裂缝后期发展导致了基层、腻子层及氮碳漆开裂,其与氟碳漆施工无关。因该建筑物外墙金属氟碳漆普遍出现起皮现象,需铲除外墙氟碳漆至粉刷层表面,后按原施工方案操作。该报告对质量问题的修复处理,也提出了具体的施工步骤。
基于以上质量分析,本院应利泰建筑公司申请又委托北京永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对现时修整质量墙面的施工单价予以鉴定,结论意见为:外墙氟碳漆造价为180.63元/M2,该单价由①旧基层铲除价格金额3.77元/M2、②贴网格布价格8.95元/M2、③外墙分格缝9.34元/M2、④外墙氟碳漆价格158.57元/M2组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金属氟碳漆)承包协议、施工方案、保修承诺书、整改通知单、工地现场会议记录、整改方案及承诺、(2013)司鉴字第136072号鉴定报告、京永工审字(2014)第ZE-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东淳装饰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即分包承接相应建筑施工活动,其与被告利泰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在此情形下,只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东淳装饰公司才可要求利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但本案中经鉴定,工程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故东淳装饰公司无权要求利泰建筑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继而,被告双恒轩投资公司也无须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南京东淳楼宇美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18元,由南京东淳楼宇美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76。
审 判 长 金 鑫
人民陪审员 朱俊友
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