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邳州大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2民初6354号之一
被告:邳州大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赵墩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街道新城居委会王**。
法定代表人:钱贵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0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大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大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大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9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邳州大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纪祥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