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翔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思翔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13民初7869号
原告:西安思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测绘东路29号内。
法定代表人:宁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东,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0709室。
法定代表人:石秀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昭,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西安思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思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东,被告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就电线、电缆及辅材等产品买卖达成一致,同时签订了后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总价款18070元的30%部分货款即5420元;在2016年3月29日前支付总价款的65%即11746元。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并未支付一分钱,一直以各种借口欺骗原告,躲避不见原告,至今仍未支付。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长期不支付合同欠款,依照合同第六条规定,其应从迟延之日起每日按总价款5%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已经无法承受因被告不支付欠款造成的损害,现诉至法院请求判至令:1、被告支付合同欠款18070(壹万捌仟零柒拾)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伍仟)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称给被告进行了施工应当提供施工验收单及产品质量验收被告方签字认可的验收单,合同约定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要求,被告之所以没有支付款项的原因是因为产品不符合要求并提出更换,但原告没有予以更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原告西安思翔科技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向买方供应电线、电缆及辅材等货物,买方支付货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807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即人民币5420元,完工2个月内支付65%货款,即人民币11746元,完工开始一年后支付剩余5%货款,即人民币904元;买方收到供方所送达的产品后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产品与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后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方;若购买方迟延付款则按迟延付款部分总金额每日5%支付违约金。合同落款处有双方公司的公章及代表王鹏的签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合同约定的相关货物,落款处有被告公司代表王鹏的签字。
上述事实,《购销合同》、收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思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原告30%货款,在完工2个月内支付65%的货款,共计17166元,剩余5%的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于完工开始一年后支付,鉴于该项给付条件未成就,原告应当在上述给付条件成就后另案起诉,故关于原告诉请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在到货后7个工作日向原告发送书面通知,但被告并未在上述时间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货物有质量问题,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一节,原告按照总货款每日5%计算违约金过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结合本案,本院认为违约金应当分段计算并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思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7166元及违约金(以54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6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17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3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郭军峰
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

二〇一六年十月××日
书 记 员  邵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