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2民初474号
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3A,11层1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家豪,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老河头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