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2072号
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五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510061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装备产业集聚区内开源立交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489503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