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2925980X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一期二部分7区55号。
法定代表人:马开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211043937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2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法院立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双方之间实际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故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26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在江苏省泗洪县,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双方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是适格被告,是实体处理的问题,不属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上诉人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钧杰
审 判 员 刘 彬
审 判 员 谢朝晖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先艳
书 记 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