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561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7010572925980X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7区55号。
法定代表人:马开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松
人民陪审员 赵如虎
人民陪审员 李元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许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