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561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7010572925980X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7区55号。
法定代表人:马开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松
人民陪审员  赵如虎
人民陪审员  李元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许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