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4民初2673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2925980X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时代总部基地**第二部分****。
法定代表人:马开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葛 明
人民陪审员 吴青青
人民陪审员 徐险峻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