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02执恢1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7区55号。组织机构代码7292598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133772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代理费与违约金共计24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高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