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城商初字第6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反诉原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反诉费,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反诉原告山东纵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济南金立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