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卡贝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23民初1832号

原告:***卡贝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槐安路东二环交口金铺苑小区13号楼3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彬,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110号4号楼1单元501室。

原告***卡贝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贝林告诉)与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雅筑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贝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刘向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胜雅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贝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工程欠款28196元,逾期利息1346.6元,共计29542.6元。(从2019年8月14日至起诉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6月30日签订《彩色透水胶粘石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华润万象城项目售楼处进行彩色透水胶施工,合同单价为190元/平米,工程面积暂定为240平方米,工程总价456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原告进场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30%为预付款,总面积做完前支付到工程款的95%,留工程款的5%作为预付款为质保金,《彩色透水胶粘石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开展施工作业,已经完成了相应施工工作。截止到2019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680元,质保金2204元,仍欠工程款28196元未付。至今为止,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华胜雅筑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彩色透水胶粘石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华润万象城项目售楼处工程进行彩色透水胶施工,合同单价为190元/平米,工程面积暂定为240平方米,工程总价456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原告进场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30%为预付款,总面积做完前支付到工程款的95%,留工程款的5%作为预付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到期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支付。如被告在验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未付清工程款,每超出一天被告需赔偿原告资金周转不利的损失:未付款的1%/天。

2019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368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截止到2019年8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2819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彩色透水胶粘石施工合同》、《欠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彩色透水胶粘石施工合同》,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2019年8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8196元。另外,原告主张自出具欠条之日至今已过一年质保期,被告还应支付质保金2204元。因被告未提供存在工程质量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此项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约定,为未付款的1%/天。现原告请求自被告书写欠条之日2019年8月14日至起诉之日2020年5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华胜雅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卡贝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196元、质保金2204元及利息(以281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5月25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账户名称: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金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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