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570号
原告:青岛**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季**,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110号4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4251.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224251.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