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966号
原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110号4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唐震,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被告:白玉军,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被告:青岛英伟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玉军、青岛英伟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依法下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兵
书 记 员 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