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465号
原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110号4号楼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ME73A9X。
法定代表人:唐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强,男,1988年2月29日生,住山西省洪洞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9BQG9Q。
法定代表人:季**,总经理。
原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瑞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