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465号
原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110号4号楼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ME73A9X。
法定代表人:唐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强,男,1988年2月29日生,住山西省洪洞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9BQG9Q。
法定代表人:季**,总经理。
原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节节高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瑞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