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唐震,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110号4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ME73A9X,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110号4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唐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震、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9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089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苏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