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91民初1619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久明(特别授权),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久明(特别授权),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漳州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一般代理),男,系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筑装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久明、被告雅筑装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被告雅筑装饰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及误工费共计201,4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雅筑装饰为济宁高新区吟龙湾示范区工程济宁华润置地·万象府售楼处幕墙工程承包人,被告**为雅筑装饰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原告为该幕墙工程实际施工劳务人员。完工后,被告**、被告雅筑装饰拒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经多次催要,2020年5月1日原被告签定劳务费协议一份,经过双方结算原告总劳务费520,000元整,被告欠付原告301,491元劳务费并约定延迟支付承担原告误工费。协议签订后被告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期被告拒不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201,491元。
雅筑装饰辩称,我方已付款390,000元,剩余151,491元未付。约定原告提交工人工资表花名册后付款,原告未提交该花名册。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雅筑装饰(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达成济宁华润置地·万象府售楼处幕墙工程劳务费总结算520,000元整,其中甲方已经支付218,509元,剩余301,419元,甲方承诺2020年5月15日前付清剩余款项。雅筑装饰的法定代表人在甲方处签字并捺印,***及**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
另查明,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9日雅筑装饰分四次向***分别付款60,000元、100,000元、80,000元、150,000元,共计39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和雅筑装饰签订协议书,对涉案工程的劳务费达成协议,并支付部分款项,原被告均认可剩余款项为151,49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151,491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雅筑装饰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故原告要求**及雅筑装饰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款151,4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负担496元,被告**、青岛华胜雅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