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宁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03执518号
***、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03民初563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6日解除;二、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核金6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000元,共计142500元(包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支付为准)给原告***;三、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4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7466.7元给原告***;四、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4月6日住院及出院后护理费差额30737.28元给原告***;五、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1日营养费500元给原告***。被执行人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分别于2022年1月12日转账104503元、2022年1月28日转账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2022年1月13日向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城分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并在2022年1月24日收到工作保险基金赔付金额9390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4293.98元,该款中已收取92元作为执行费上交国库,其中2793.98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408元应退回给被执行人。至此,惠州市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03民初563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已予以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