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宁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财保1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朝威,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亿宝大厦****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76QR7B。
法定代表人:吴志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3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交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段小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小平
书 记 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