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宁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759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亿宝大厦****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76QR7B。
法定代表人:吴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君,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余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红梅
书 记 员  胡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