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75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富。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滨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网签备案号××)、××号(网签备案号××),本案为轮候查封,不具有处置条件。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决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