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财保93号
申请人:四川省眉山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周德富。
委托代理人:付飞龙,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付建军,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场所: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旭光小区西大门)。
负责人:陈军。
申请人四川省眉山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眉山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