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养子山路88号4栋2单元7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DFFY76G。
法定代表人:张建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活跃,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捧路26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QTDD9U。
负责人:汪万君,高管。
被申请人: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6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207301564A。
法定代表人:张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双版纳森林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机场路南侧)勐海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MWJ0D0Q。
法定代表人张宇,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成都仲裁委员会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和《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因提交材料不全、要求保全财产不具体不明确,同时也没有提供担保。本院多次口头要求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确具体保全财产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责令要求提供担保。2022年3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天内提交所需补充材料、明确具体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担保。期满,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未向本院提交所需材料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西双版纳森林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及质保金7000247.88元进行冻结,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系两被申请人在第三人西双版纳森林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已到期应付工程款和质保金,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全部金额11816709.16元已裁定冻结(其中限额冻结7000247.88元),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冻结两被申请人7000247.88元工程款及质保金属超出保全范围,且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按要求提供担保。因此,申请人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四川拓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西双版纳森林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及质保金进行冻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耀顺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  范志敏
审判员  玉的勒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