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9540号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首府洁具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7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2Y6C55XJ。
经营者:蔡子文,男,1991年9月13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美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溪南庄188号旺达富春城A区6幢2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1R0REG0X。
法定代表人:林荣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首府洁具商行与被告福建美富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首府洁具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首府洁具商行负担。
审判员 吴小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