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仪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华仪高科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财保612号
申请人武汉华仪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赵彭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莺(一般授权代理),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武汉华仪高科电气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兴业路2号黄浦科技园2011号。
法定代表人陆耀华,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鄂0102财保57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青年支行(帐号:05×××26)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武汉华仪高科电气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赵彭利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3栋4单元22层3室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撤回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华源和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青年支行(帐号:05×××26)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武汉华仪高科电气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赵彭利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3栋4单元22层3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尹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曾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