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4409号
原告:青岛碧之源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华,青岛西海岸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孙金龙,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碧之源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龙、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碧之源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碧之源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碧之源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碧之源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