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辰鼎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23-37号3单元3层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鑫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鑫弈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143.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艳
二O二O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