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执56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天坛南路留养十字路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史亚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济河苑东区。
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9001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因***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有豫U×××××号汽车,因该车车龄已达10年以上,不具备处置价值,且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无法及时找到,所以未能实际控制,也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505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豫U×××××号汽车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攀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卫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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