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久万车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调303号
申请人:济源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留养十字路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源市久万车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苗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源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源市久万车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久万车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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